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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全国第十一声乐比赛,第十一届声乐比赛,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发布时间:2013-05-16 来源: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 “我的中国梦”江西选拔赛章程 一、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 “我的中国梦”江西选拔赛由江西省文化厅主办,江西省合唱协会、江西鄱阳湖文化...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章程 一、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由文化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艺术司、哈尔滨市 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承办,定于 2014 年 8 月,在第三十二届“中国·哈尔滨之夏音乐会”期 间举行。

(二)比赛组委会组织全部赛事。

(三)文化部聘请知名音乐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对各轮比赛的评定为最终决定。

(四)本届比赛设美声、民族、流行音乐、合唱 4 个组别: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进行资 格审查、初赛、复赛和决赛,资格审查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行评选,初赛、复赛和决赛 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合唱组进行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审听音像资料的方式进 行评选,复赛和决赛以现场演唱的方式进行评选。

(五)报名资格:

1. 美声、 民族、 流行音乐组参赛选手年龄要求在 18 岁至 35 岁之间 (1979 年 8 月 6 日—1996 年 8 月 6 日出生) ; 2. 合唱组包括男声合唱、女声合唱和混声合唱三种形式,参赛人数为 24—50 人(含钢琴伴 奏、指挥和领唱) ,团员年龄要求在 18 岁至 50 岁之间(1964 年 8 月 6 日—1996 年 8 月 6 日出生) ; (六)本届比赛提倡选手、团体选择歌颂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主题 的作品,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新创作的歌曲。

(七)参赛选手及伴奏人员费用自理。 二、报名及比赛有关事项 (一)报名者需提交下述材料:

1. 填写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报名表 (请复印或从文化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 “公告栏” 下载) ; 2.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 2 张 2 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 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3.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学生证)复印件 1 份; 4. 个人参赛选手提交参加资格审查曲目的 DVD 光盘 1 份; 5. 参赛合唱团提交 1 张 7 寸清晰演出剧照,团长、指挥各 1 张 2 寸清晰近期半身照片,同 时提供电子版,供宣传使用,电子版照片可与资格审查曲目刻录在同一光盘上; 6. 参赛合唱团提交参加初赛的 DVD 光盘 1 份。

(二)各地区国有文艺院团、民营艺术院团、普通高等学校的音乐学院、音乐艺术院校及其 他社会机构艺术团体和选手,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由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选拔;中 央直属院团,部队系统文艺团体、院校,部属艺术院校也可由所在单位统一选拔、报送。各 单位须择优选送、名额不限。港、澳、台地区及持中国护照者,可直接报名参赛。请于 2014 年 6 月 15 日前(邮戳为准)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选手报名材料寄至比赛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 号 文化部艺术司音乐舞蹈杂技处 邮政编码:1000873 联 系 人:赵琳宇 联系电话:010-59881743 传 真:010-59881745 (三)评委会根据报名者所提交的 DVD 光盘对选手进行资格审查,对参赛合唱团进行初赛 评选,并于 2014 年 7 月 15 日前公布初赛结果,对入选者发出比赛通知。参赛选手及团体亦 可从文化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

(四)选手和团体申报的参赛曲目在比赛期间不得更改。

(五)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和团体以抽签方式确定出场顺序,抽签号沿用至比赛结束。

(六) 参加美声组、 民族组、 合唱组比赛的选手和团体采用钢琴伴奏形式, 可自带钢琴伴奏, 也可由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如需组委会提供钢琴伴奏,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并提前交正规 伴奏曲谱。参加流行音乐组比赛的选手可使用标准伴奏带,如自带乐队伴奏,伴奏乐手及助 唱人数不得超过 6 人。 三、比赛曲目 美声组、 民族组和流行音乐组:

初赛、 复赛、 决赛曲目不得重复, 资格审查曲目可用于初赛、 复赛、决赛; 合唱组:复赛曲目与决赛曲目不得重复,初赛曲目可用于复赛、决赛; (一)美声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 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请从文化 部官方网站艺术司子网站“公告栏”下载) 。

2.初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17、18 世纪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0 分钟。

3.复赛 (1)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2)中国民歌或中国民歌旋律风格的歌曲一首; (3)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2 分钟。

4.决赛 (1)外国艺术歌曲一首,语种、年代不限;

(2)外国歌剧咏叹调一首,或受难曲、神曲、弥撒、康塔塔中的独唱曲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中国艺术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 目录》 ) 。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5 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均要求用原文、原调、背谱演唱。外国声乐作品须注明中文译名和作者, 外国歌剧咏叹调须注明选自哪部歌剧。

(二)民族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 目录》 ) ; 2.初赛 (1)戏曲或曲艺作品选段一首; (2)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3)中国歌剧选曲或其他创作歌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 目录》 ) ;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0 分钟。

3.复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3)2004 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鼓励演唱由本民族、本地区作曲家创作的歌曲) 。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2 分钟。

4.决赛 (1)中国民歌(含改编及整理)一首; (2)中国歌剧选曲一首(参考曲目详见《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3)2004 年以后创作的中国歌曲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5 分钟。

5.所有参赛曲目都要求用原调、背谱演唱。

(三)流行音乐组 1.资格审查(录像资料)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2. 初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 10 分钟。

3.复赛 自选歌曲两首,其中须演唱一首华语歌曲。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 10 分钟。

4.决赛 自选歌曲三首,其中须演唱一首 2010 年 8 月之后创作的原创华语歌曲。

三首曲目时间超过 15 分钟。

(四)合唱组 1.初赛(录像资料)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 12 分钟。

2.复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两首曲目不得超过 12 分钟。

3.决赛 (1)中国当代合唱作品一首(选择范围为“全国音乐作品(合唱)评奖”获奖作品,详见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 ) ; (2)自选合唱作品一首; (3)自选无伴奏合唱作品一首。

三首曲目不得超过 18 分钟。

4.每轮比赛曲目至多包括一首含领唱形式的作品。

5. 复赛、决赛须提交五线谱版曲谱各一式七份。 四、设奖及奖励办法 (一)奖项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组各设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3 名,三等奖 5 名,优秀奖若干; 合唱组设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3 名,三等奖 5 名,优秀奖若干,指挥奖 3 名; 以上四个组共设伴奏奖 4 名,新创歌曲演唱奖若干。

2.组委会可根据比赛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增设组委会特别奖、评委会特别奖。

(二)等次奖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其他奖项获得者颁发获奖证书、奖杯。

(三)奖金 1.美声、民族、流行音乐三个组 一等奖:50000 元 二等奖:30000 元 三等奖:20000 元 2.合唱组 一等奖:60000 元 二等奖:40000 元 三等奖:20000 元 五、其他 (一)比赛期间,组委会将依法组织比赛期间的录音、录像、颁奖音乐会以及有关宣传推广 的演出,选手参加上述活动不另付酬。

(二)选手所选歌曲,有涉及版权者,请选手与版权所有者妥善解决,如有争议与本届比赛 组委会无关。

温馨提示: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参赛,并于 6 月 2 日前将申报材料(注明“第十一届全国声乐 比赛申报材料”字样)寄送至重庆市文化委员会艺术处。

联系人:郑怀勇,联系电话:67705865,寄送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 20 号 315 室,邮 编:400020。 第十一届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目录(美声组) 1、中国歌剧选曲 《杨白劳》 (D) 选自歌剧《白毛女》 《五洲人民齐欢笑》 (b B) 选自歌剧《江姐》 《赛里木湖起了风浪》 (F) 选自歌剧《阿依古丽》 《风萧瑟》 (b G) 选自歌剧《伤逝》 《不幸的人生》 (b A) 选自歌剧《伤逝》 《她夺走了我的心》 (D) 选自歌剧《伤逝》 《金色的秋光》 (D) 选自歌剧《伤逝》 《冬天来了》 (b E) 选自歌剧《伤逝》 《啊,我的虎子哥》 (b G) 选自歌剧《原野》 《我是你,你是我》 (G) 选自歌剧《原野》 《情歌》 (b B) 选自歌剧《苍原》 《黑龙江岸边洁白的玫瑰花》 (F) 选自歌剧《傲蕾一兰》 《我希望》 (F) 选自歌剧《花木兰》 《娘在那片云彩里》 (F) 选自歌剧《野火春风斗古城》 《我心永爱》 (b E) 选自歌剧《玉鸟兵站》 2、中国艺术歌曲 《杏花天影》 (e) [宋]姜白石词曲 杨荫济译谱 王震亚编曲 《岁月悠悠》 (b D,bB) 黄嘉漠词 江定仙曲 《教我如何不想他》 (E) 刘半农词 赵元任曲 《日月之恋》 (E) 王光池词 朱嘉琪曲 《乡音乡情》 (b E) 晓光词 徐沛东曲 《江河万古流》 (E) 苏叔阳词 王立平曲 《春江花月夜 》 (G) 古曲 王健填词 《松花江上》 (b E) 张寒晖词曲 《黄河颂》 (C) 光未然词 冼星海曲 《延安颂》 (bB) 莫耶词 郑律成曲 《大江东去》 (E) (宋)苏轼词 青主曲 《满江红》 (E) 岳飞词(台)阿镗曲 《思乡曲》 (E) 戴天道词 夏之秋曲 《故乡》 (D) 张帆词 陆华柏曲 《北京颂歌》 (F) 洪源词 田光、傅晶曲 《跟你走》 (b A) 张健词 左翼建曲 《我像雪花天上来》 (b E) 晓光词 徐沛东曲 《我爱你中华》 (E) 苏阿芒词 敖昌群曲 《黄河怨》 (bA) 光未然词 冼星海曲 《我站在铁索桥上》 (b A) 顾工词 方韧曲 《沁园春 雪》 (b E) 毛泽东词 生茂、唐柯曲 《忆秦娥 娄山关》(A) 毛泽东词 陆祖龙曲 《我爱这土地》(F,b E) 艾青词 陆在易曲 《那就是我》 (b B) 晓光词 谷建芬曲 《科学的春天来到了》(F) 吕金藻词 尚德义曲 《小白菜》 (b A) 河北民歌 于学友编配 《我住长江头》(G,b E) 李之仪词 青主曲 《枫桥夜泊》 (B) (唐)张继诗词 黎英海曲 《鸟儿在风中歌唱》 (b A) 樊孝斌词 刘聪曲 《古老的歌》(F,D) 王持久词 朱嘉琪曲 《秋——帕米尔我的家乡多么美》 (b E) 瞿琼词 郑秋枫曲 《故园恋》 (b A) 杜志学词 刘聪曲 《玛依拉变奏曲》 (A) 哈萨克民歌 胡延江改编 《孟姜女》(G) 刘麟编词 王志信编曲 《兰花花》(G) 陕北民歌 王志信编曲 注:以上参考曲目参见《全国声乐比赛参考曲目丛书》之《中国艺术歌曲曲选》 (上下卷) 、 《中国歌剧曲选》 (男女声卷) ,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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