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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21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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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 人曾某某、文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零行执字第 34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

被执行人文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曾某某、文某某计划生育 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于 2012 年 5 月 2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 的零邮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17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 被执行人曾某某、文某某于 2009 年 4 月 22 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 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 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5,720 元。二被执行人接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 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 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邮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17 号征收 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新 军 审 审 判 员 柏 松 判 员 蒋 汉 民 二 O 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眭 琳 琳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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