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0)会行执字第210号杨永和、蒋映花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11-14 来源: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总结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凉执字第38号 申请人凉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作年,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万松,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初...

(2010)会行执字第 210 号杨永和、蒋映花违反计划生育 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会行执字第 210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杨永和,男。

被执行人蒋映花,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杨永和、蒋映花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杨永和、蒋映 花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34 80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蒲)征字(2010 年)第 5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 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蒲)征字(2010 年)第 5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李见红在 2011 年 2 月 1 日前履行会计生(蒲)征字(2010 年)第 5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420 元,由杨永和、蒋映花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判 员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鹏 翔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杨永和、蒋映花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杨永和、蒋映花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34 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蒲...

摘要: 蒋映花、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会行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杨永和,男,1983年7月8日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李见红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李见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1 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朗)征字(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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