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200号 颁布部门:乾安县人民法院 文号:(2006)乾民执字... 乾安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单志明诈骗罪一案原告王志与被告白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乾安...
乾安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单志明诈骗罪一案原告王志与被告 白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14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王志,男。被执行人白永发,男。
原告王志与被告白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2 月 24 日作 出(2009)乾民初字第 90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白永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所欠原告王志人民币 4 47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被告负担 25 元,退回原告 25 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3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 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 2009 年 4 月 3 日立案执行, 并于 2009 年 4 月 3 日向被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 行人给付人民币 4 000 元, 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行放弃。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434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丛宪仁 王清江 李昌盛 代理审判员 二 0 0 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威
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被执行人白永发,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鳞字乡称字村,乾安县双军公司职工. 原告王志与被告白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
被告人单志明诈骗罪一案原告王志与被告白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乾安县人;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被执...
个体,住乾安镇昆池街. 被执行人潘成民,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个体,住乾安镇鸣凤街. 原告孙桂琴与被告潘成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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