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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海斌与被上诉人兀建新、陕州人民医院、陕县张汴卫生院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04-22 来源: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左引弟、陈建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 后陈官虎被转到观音堂镇卫生院,最后又从该院转至陕县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脑出血...

上诉人武海斌与被上诉人兀建新、陕州人民医院、陕县张汴 卫生院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三民终字第 302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海斌(滨) ,男。

委托代理人胡海红,女。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兀建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州人民医院。住所地:陕县神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天林,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陕州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玮瑜,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张汴卫生院。住所地陕县张汴街。

法定代表人贺岩峡,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恩友,陕县张汴卫生院职工。

上诉人武海斌因与被上诉人兀建新、陕州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陕州医院) 、陕县张汴 卫生院(以下简称张汴卫生院)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 初字第 23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武海斌的委托代理人胡海红、 刘建庄, 被上诉人兀建新、 陕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丁鹏、 王玮瑜、张汴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孙恩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 239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75 元,武海斌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乔建刚 李小敏 周英武 二 00 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晶(兼)

上诉人武海斌与被上诉人兀建新、陕州人民医院、陕县张汴卫生院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9)三民终字第302号;武海斌;滨;胡海红;刘建庄;河南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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