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局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原告胡某某、龙某某与被告醴陵市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

发布时间:2012-09-05 来源: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2014年3月21日... 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不服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3)第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胡某某、龙某某与被告醴陵市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 管理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醴法行初字第 58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男。

原告龙某某,女。

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胡某某、龙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醴计生征 字(2012)第 82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 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胡某某、龙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凌 海 军 龚 国 理 林 云 捷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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