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间借贷案原告代理词,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原告耿栓紧诉被告梁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9-04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87号 原告赵素玲... 被告陈国明,男,成年,汉族. 原告赵素玲诉被告陈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

原告耿栓紧诉被告梁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登民一初字第 182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耿栓紧,男。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玉章,男。

原告耿栓紧诉被告梁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栓紧的委托代理人牛更信到庭 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玉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 2007 年 7 月 5 日向原告借款 15000 元,用期一个月,由被告给 原告出具欠条,逾期后经原告讨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 即偿还原告现金一万五千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一份证据为被告梁玉章于 2007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 到栓紧现金一万五千元,一个月内还清”,证明被告梁玉章欠原告耿栓紧 15000 元。

第二组两份证据, 证人林瑞杰、 王金堂证人证言, 证明被告梁玉章欠原告耿栓紧 15000 元,两名证人多次陪同耿栓紧向梁玉章讨要此笔欠款。

被告缺席未质证、未举证。

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本院对原 告所举证据均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

2007 年 7 月 5 日被告梁玉章向原告耿栓紧借款 15000 元, 借期一个月,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推托不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 15000 元,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 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梁玉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耿栓紧人民币 15000.00 元及利息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 2007 年 8 月 5 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费 175 元,由被告梁玉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 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判 长 员 李晓丹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原告耿栓紧,男,1968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玉章,男,成年. 原告耿栓紧诉被告梁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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