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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宋文诉被告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3-06 来源: 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

原告探路者公司诉被告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

原告宋文诉被告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 94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宋文。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段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宋文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 21519 号关于第 5505677 号“湖北佬”商标驳回 复审决定(简称第 21519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2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被 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段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 21519 号决定中认为:第 5505677 号“湖北佬”商标(简称申 请商标) 已经产生区别于湖北省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 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 称《商标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湖北佬”多用来形容湖北 人耍小聪明、狡猾、狡诈,是对湖北人不尊重的称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 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依据《商标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宋文不服第 21519 号决定,向本院起诉称:“湖北佬”是对湖北人的俗称,其 含义有褒有贬且褒义较多,已被湖北人所接受,没有不尊重之说,且申请商标的品牌运作会 强化其美誉度, 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故申请商标不属于 《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 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第 21519 号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 作出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 21519 号决定的意见,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为第 5505677 号“湖北佬”商标, 由宋文于 2006 年 7 月 28 日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 33 类薄荷酒、开胃酒、 米酒、烧酒、苹果酒、葡萄酒、黄酒、酒(利口酒) 、清酒、青稞酒等商品上。

2008 年 12 月 25 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中“湖北”为湖北省行政区划名称,禁止用 作商标, 且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 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 请。宋文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0 年 8 月 23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 作出第 21519 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 21519 号决定、申请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审申请书及当 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 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湖北佬” ,虽然有 指称湖北人的含义, 但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 未必会将该词理解为对湖北人不尊重 的称呼。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认为申请商标多用来形容湖北人耍小聪明、狡猾、狡诈,但未 提交相应依据。因此,尚难认为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具 有不良影响的认定错误。

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21519 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2 目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 21519 号 关于第 5505677 号“湖北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 5505677 号“湖北佬”商标的 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严 哲 郭灵东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 年 三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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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段莉、商标评审委员会、 宋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委员会1} 商标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94号 原告宋文. 被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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