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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印花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14-01-19 来源: 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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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号 :

××××【 2014 】 租 字 第 ( B-002 ) 号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1 出 住 租 所 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话:

真:

邮政编码:518026 承 住 租 所 人: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话:

真: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中国 合同签订日期:2014 年 市 月 日 上述双方在本合同中单独称为“一方” ,合并称为“双方”或“本合同双方” 。 鉴于:

出租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承租人因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产环境的需要,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实施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工程, 出租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 务;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友好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融资租赁 节能照明系统设备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为本合同之目的,以下术语为如下含义: 2 1.1 本合同:是指承租人为融资而与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 件 ; 1.2 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设备, 也即国金租【2014】买字第(B-002)号《设备买卖合同》 (见合同附件一,以下 简称“ 《设备买卖合同》 ” )中的标的物; 1.3《设备买卖合同》 :指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需要,依据承租人对租赁 物的要求而与供应商、承租人三方签订的购买节能照明系统设备的合同。

1.4《设备清单》 :是指列明了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所有设备的表格(见 本合同附件二) 。

1.5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卖设备的设备生产者或销售者,即《设备买卖合 同》项下的出卖人——山西卓克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6 租赁本金: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要求提供的融资金额,其总金额 等于《设备买卖合同》中的设备购买总价款。

1.7 租赁利息:是指未返还的租赁本金在该租金支付周期中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利率而应付的利息。

1.8 租金支付周期:是指每期租金所对应的时间段,本合同约定,租金每 三个月支付一次,所以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周期为三个月。

1.9 保证人:指为确保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向出租人提供保证 担保的人。

1.10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 租赁物及租赁期限 第二条 租赁物 2.1 租赁物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的、承租人指定的、 且已为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的卓克牌高频电磁灯等节能照明系统设备。

2.2 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一《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租赁物具体 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等,见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编制的《租 赁物清单》 。 3 第三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3.1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 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 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 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 设立诉讼担保,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3.2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 人自行承担。

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 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3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 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做出替换之 日亦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4 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 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3.5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的显著位臵牢固地安臵声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 租人的金属铭牌,该金属铭牌所载文字为:

“本设备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文字应以中文正楷书写,清晰,防锈。

3.6 在租赁期间,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或处分权。 四、租赁期限 4.1 租赁期限为 5 年, 自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日起计算租期。

4.2 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设备购买价款之日为租赁期限起算日 (以下简称 “起 租日” ) 。 第三章 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验收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购买 5.1 出租人系依据承租人的指令向供应商购买节能照明系统设备,供应商 4 的选定以及所购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均依赖于承租人 的专业技能。详细的设备购买条款,见《设备买卖合同》 。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6.1 鉴于《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设备(租赁物) , 故供应商将所出卖的设备(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时,出租人即已向承租人交付 了租赁物。

6.2 由于出租人所购买的设备(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 标准、数量、性能、技术标准,均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而且承租人已实际 占有、使用了租赁物,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符合上述要求。

6.3 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的同时向出租人出具一份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五 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 第四章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 租金 7.1 租金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各期租金的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租金支付表》 。

7.2 租赁本金即为国金租【2014】买字第(B-002)号《设备买卖合同》项 下的设备购买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16,730,000.00 元,实际的租赁本金数额以出 租人与供应商最终成交的设备价款总额为准。

7.3 租赁利息按日计算,计算方式为:租赁利息=未返还租赁本金×该租金 支付周期内的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

7.4 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并 随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调整的时间及幅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间及 幅度一致。本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 5.76%,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为 10.76%。

7.5 如在租赁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 自由化,租赁利率按照当时市场上所形成的商业银行五年贷款平均利率加 5%确 定。如双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未能就租赁利率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提前终止, 5 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执行。

7.6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自起租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为 该租金支付周期中的第三个月的第 18 日。

7.7 租金的具体支付时间、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 。如发生 租金调整情形,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发出格式如本合同附件四的《租金支付调整 表》 ,通知承租人按照《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 第八条 租金收取账户 8.1 出租人收取租金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九条 支付租金不足时的处理 9.1 如承租人所支付的款项少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付的租金, 出租人 有权将承租人已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

(1)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当期租金; (3)以租金到期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序,自最后到期的一期租金起按倒序方 式清偿全部到期未付租金。 第五章 租赁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租赁物的接收、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承担 10.1 承租人享有受领租赁物的权利,但承租人受领租赁物时,应自行承担 租赁物的运输、检验、接收、安装、调试等义务。

10.2 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未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 物的安放地点、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 6 10.3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并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

10.4 租赁物在接收、使用、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 均由承租人负担。

10.5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 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 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 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 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10.6 出租人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形下,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 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11.1 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何 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均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 下其他应付款项。

11.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 至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毁损事由,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约定 处理。

11.3 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 提前终止,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险 12.1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机械损坏险及通常应 投保的其他险种, 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投保金额不低于未返还租赁本金的 110%, 且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投保或代为续保,费用由承租 人承担;如出租人垫付投保、续保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并就该费 用自垫付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12.2 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以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第一 受益人,投保期间自租赁物起租之日起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保险费用和相关支 7 出均由承租人承担。保险单和保险合同原件由承租人保管,承租人应将加盖公章 确认无误的复印件交由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

12.3 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 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2.4 单笔保险赔偿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出租人授 权承租人向保险公司领取并用于受损租赁物的新购、维修或更换;单笔保险赔偿 金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由出租人收取,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如发生非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将保险 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的指示将保险赔偿金用于支付维修费用。

(2)如发生全损,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执行, 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承租人。

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 的发生及保险赔偿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 下任何款项的理由, 承租人更不得单方要求以保险赔偿金抵偿其应付出租人的任 何款项。 第十三条 索赔 13.1 由于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性能、技 术标准以及供应商的选择,均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因此,出租人不对租赁 物的质量、性能及售后服务承担任何责任,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 缺陷而导致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等责任方要求维修、 更换或者索赔,并独立承担索赔后果,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 合使用目的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13.2 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在必要时应协助承租人进行索赔,因 索赔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或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的供应商协商解决。

出租 人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3.3 承租人向租赁物的供应商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不论索赔结果如何,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8 14.1 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 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人民币 100 元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 赁物以当时的状态出卖给承租人。名义价款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14.2 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后,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 权。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交付(指承租人购买租 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如租赁物已被出租人设立抵押的,出 租人应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十五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5.1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布承租人 的信用评级结果。

15.2 本合同签订后,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 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15.3 承租人偿付租金发生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红。

15.4 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应当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真实、 准确的财务报告,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

15.5 承租人依据出租人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 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夸大、疏漏或者隐瞒之词,而且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

15.6 本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或仲裁、资产被查 封、扣押的情形,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 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15.7 本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 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提前 60 天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出租人,并应 尽量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15.8 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的经营资产总额达到其总资产的 30%以上的, 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如累计担保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15.9 保证人的担保能力下降,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限期内补足担保, 并应促成担保人与出租人依法签订有效担保合同。 9 15.10 双方签字人在签字时均应当获得己方的授权。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 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签字人未获得必要的授权而主张本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项目监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16.1 承租人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出租人提交经出租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全套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及审计报告) ;每季度初 10 日内向出租人提交上一季度的全套财务报告;每年 9 月 10 日前向出租人提交上半年的全套财务报告; 16.2 如承租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第 24.3 条的约定 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 17.1 出租人可定期走访承租人及租赁项目,采取下列方式了解租赁项目情 况:

(1)听取承租人对租赁项目的情况介绍; (2)查阅承租人或租赁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 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核查承租人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上述活动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特别声明 第十八条 特别声明: 18.1 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 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 而非一方提 10 供的格式合同。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及提前终止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19.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修改或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 协议。

19.2 出租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出 租人转让权利、义务的,应在转让完成后书面通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 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二十条 单方终止合同的禁止 20.1 在租赁期内,除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或由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第 21.1 条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提前终止合同 21.1 承租人或其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适 当的担保,承租人未能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合 同第二十二条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 22.1 如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以下全部款项:

(1)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截至终止日所有未返还的租赁本金; 11 (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日未返还租赁本金总额×合同提前终止日 至租赁期限届满日期间的天数×5%÷360。

22.2 在承租人付清 22.1 条所述全部款项及名义价款后,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承租人所有(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残留物及相关权益归承租人 所有) 。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23.1 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而 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出 租人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3.2 如出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承诺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情况, 或出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则承租人 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此损失包 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 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23.3 如出租人抵押租赁物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或者租赁物 因抵押而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满后购买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 承租人有权要 求出租人立即解除抵押, 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无法购买租赁 物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24.1 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当就逾期金额按万分之五的比例向出租 人支付违约金。

24.2 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总额达 100 万元,且经出租人 催告后 30 日内仍未付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或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设臵担 12 保、转让、抵债、转租或投资入股等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合 同的行为,均视作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一种 措施或同时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租赁物原状,并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本合 同项下未付租金总额的 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租金; (3)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4)将租赁物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用以抵偿承租人应付的款项,不足部分再 向承租人追索。若租赁物出售所得超过承租人应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其 他应付款项及名义价款等款项总额,则出租人应将超出部分的款项退还给承租 人。

出租人采取前款措施,并不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24.3 如承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假承诺或者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情况, 或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追加担保等)的,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此损 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 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权利的累加性 25.1 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出租人行使其中的部分权利, 并不影响和排除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行使对承租人的其他任何权 利。除非出租人书面表示不行使、部分不行使其他权利,否则均不构成出租人对 其所享有的权利的放弃,另外,即使出租人书面表示延期行使其他权利,也不影 响和妨碍出租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 第二十六条 保密条款 26.1 出租人及承租人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资料进 13 行严格保密,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但 为签署、变更或履行本合同之目的而向控股股东、董事、员工和顾问以及控股股 东的董事、 员工和顾问进行的必要的披露及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26.2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一方向对方提供或从对方收到的标 明为保密或按其性质应为保密的所有资料,均应当由接收方予以保密。

26.3 出租人在转让本合同或《设备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时, 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的内容及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及信息资料提供给权益受让方 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2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7.2 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的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为此双方均自愿放弃 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公平、效力及违约金比例过高过低的抗辩权。

27.3 本条为独立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撤销、被解 除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 28.1 本合同项下出租人主张租金的诉讼时效为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届满后 二年,而非分段分期计算。 第二十九条 通知 29.1 本合同项下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 如下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出租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4 承租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31.2 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交邮后的第 7 日视为送达;发出的传真, 自传真内容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 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第三十二条 附件 32.1 下列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014】买字第(B-002)号《设备买卖合同》 ; (2) 《租赁物清单》 ; (3) 《租金支付表》 ; (4) 《租金支付调整表》 ; (5) 《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 (6) (7) ; 。 第三十三条 合同效力 33.1 本合同经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成立,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2014】买字第(B-002)号《设备买卖合同》已经签署; (2)承租人已经取得并向出租人提交了关于同意签署《设备买卖合同》及 本合同的股东会决议; (3)供应商已与出租人、承租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并且供应商已经向出租 人提交了关于同意签署保证合同、 愿意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 15 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 33.2 如果本合同的某些条款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则该条款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和 可强制执行性。 第三十四条 合同份数 34.1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租人执两份,承租人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页为签署页 (兹证明:本合同双方于合同首页所确认的地点和时间签署本合同) 出租人(盖章) :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承租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6 ××××【2014】租字第(B-002)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 租赁物清单 序 号 设备名 称 规格 型号 所属 系统 数 量 生产 商 设备 编号 安放 地点 备注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17 ××××【2014】租字第(B-002)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 租金支付表(格式) 租金 期数 支付时间 租赁本 金 租赁 利息 应付租 金 未返还租赁本金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18 ××××【2014】租字第(B-002)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四 租金调整支付表(格式)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已对 进行了调整,从原有的 调整到 ,根据 ××××【2014】租字第(B-002)号《融资租赁合同》第 7.4 条的约定,现将 租金支付表进行相应的调整,自 年 月起,将租赁利率从 %调整为 %,租 金按新的利率进行计算,承租人自 年 月 日起按本次调整后的租金支付 表支付租金。

租金 期数 支付时间 租赁本 金 租赁 利息 应付租 金 未返还租赁本金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19 ××××【2014】租字第(B-002)号《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五 租赁物接收确认书 兹确认:

本公司现已收到××××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根据 ××××【2014】 租字第(B-002)号《融资租赁合同》向我公司交付使用的租赁物[具 体交付的租赁物见附件《租赁物清单》],且所有租赁物能够完全满 足我司承租使用的合同目的。

特此确认! 确认人: 2014 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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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号:德勤租(2005)租字第 号 出租人(甲方) :深圳德勤租赁担保有限公司 承租人: (乙方) : 担保人、供货商(丙方) :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

融资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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