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唐某某、滕某某征收社会抚

发布时间:2014-01-17 来源: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某、卢某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1)第2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2年...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唐某某、滕某某征 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靖非诉行查字第 113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路 268 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889-1。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滕某某。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 申请, 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唐某某、 滕某某违法生育一案 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2)第 3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 (2012) 第 3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 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唐某某、 滕某某于 2012 年 1 月 7 日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生育第一个孩子,属非婚生育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省人大常委 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的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对被执行 人唐某某、滕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没有明 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靖计生征字 (2012)第 30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2)第 30 号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审 判 长 夏 文 强 判 员 罗 琦 判 员 储 吉 德 二 0 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 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 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 30 日内由行政审判 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需要采 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记 员 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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