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广东广州申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通知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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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申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的受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并取得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或部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医院制剂。
  三、申报要求
  (一)原已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的医院制剂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医院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身没有制剂室的,不得申报医院西药制剂。
  (三)属调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制剂品种,由生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四)申报医院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所提交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法人、经营类别、机构名称、地址等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且无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延续或承接的批准文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资料
  1.各定点医疗机构准确、完整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申报表》(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复印件)。
  2.属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复印件);
  (2)委托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4.《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格式)统一报送,有关证件材料须附电子扫描文档。
  (二)申报时间
  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地点
  1.荔湾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荔湾分局(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2楼10号窗,联系电话:81502599)。
  2.海珠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海珠分局(地址: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2楼6号窗,联系电话:34164588)。
  3.天河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天河分局(地址: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2楼3号窗,联系电话:38491241)。
  4.白云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白云分局(地址:白云区新市新达路55号2楼206室,联系电话:86178875)。
  5.越秀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越秀分局(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6楼审核结算二科,联系电话:87659438)。
  6.黄埔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黄埔分局(地址: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2号窗,联系电话:82375280)。
  7.萝岗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萝岗分局(地址:黄埔区开创大道北香雪二路2号香雪商务大厦3楼6号窗,联系电话:32026796)。
  8.花都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花都区医保办(地址:花都区花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1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1号楼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36898055)。
  9.南沙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广州市医保局南沙分局(地址: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7号人社局大楼3楼医保局,联系电话:39051183)。
  10.番禺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番禺区医保办(地址: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6楼基本医疗科,联系电话:020-84693865)。
  11.从化区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从化医保中心(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新城东路54号2楼审核结算组,联系电话:87920252)。
  12.增城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增城区医保中心(地址: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广场5楼审核结算科,联系电话:82642013)。
扩展阅读
  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3]
  交纳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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