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招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查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贺双双、高军战、河南省襄城

发布时间:2013-05-04 来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待遇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世杰,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贺双双与被告高军战、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下称纪拐村委)、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贺双双、高军战、河 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南民二终字第 389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世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双双,女。

法定代理人武会连,女。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高军战,男。

原审被告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高战业,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贺双双、原审被告高军战、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纪拐 村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民初字第 7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强、 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武会连、 委托代理人张万立到庭参加了诉 讼,原审被告高军战、纪拐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 年 9 月 19 日 16 时 15 分,在 S103 公路 195 公里 870 米处,被告 高军战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豫 LA1812 号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贺双 双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 年 9 月 29 日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方公 交认字(2009)第 217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军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贺双双 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 768 医院治疗,于 2009 年 12 月 27 日出院,住院 99 天;于 2009 年 12 月 27 日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于 2010 年 1 月 3 日出 院。原告曾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将高军战、纪拐村委、大地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方城 县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10 万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 81130.40 元。2009 年 12 月 2 日,方城县法院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 363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 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以被保险人高军战投 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贺双双赔偿医疗费用 10000 元。二、被告高军 战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贺双双医疗费 47904.32 元(已扣除被告高军战支付的 9000 元) ,被告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对该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28 元,保全费 420 元,共 计 2248 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承担 921 元,由被告高军 战、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承担 1327 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 决已生效, 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2010 年 1 月 4 日, 原告又诉请判令被告高军战、 纪拐村委、 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120000 元(不包括先行起诉的 医疗费) 。审理中,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187271.09 元,包括伤残赔偿 金 114972.48 元、误工费 6400 元、护理费 12800 元、营养费 384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84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0 元、医疗费 3278.61 元、交通费 1440 元、鉴定费 700 元。 另查明, (一)豫 LA1812 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

(二)2009 年 9 月 20 日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委出具担保书,内容为“担保事项,我村 委自愿担保被担保人随叫随到, 积极配合方城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 积极筹备资金给伤者治 疗,以上担保事项若我们做不到,我们担保者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并加盖“襄城县颖阳镇 纪拐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原告贺双双伤情经南阳裕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 伤残七级。支出鉴定费 400 元,检验费 300 元,共计 700 元。庭审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 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0 年 9 月 1 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宛溯 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 31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贺双双皮肤损伤已构成伤残Ⅸ 级, 右下肢损伤构成伤残Ⅸ级。

支出鉴定费、 交通费共计 1000 元。

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不服, 申请重新鉴定。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宛公司鉴所 (2010) 临鉴字第 13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贺双双皮肤损伤已构成伤残Ⅸ级。2、贺双 双右下肢损伤已构成伤残Ⅷ级。支出鉴定鉴定费 700 元,交通费 150 元,共计 850 元。庭 审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

(四)原告贺双双自 2007 年秋以来一直在方城县城关镇就读,2009 年秋考入宛北实验高中就读。

(五)原告自 2009 年 9 月 19 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 768 医院治疗, 至 2009 年 12 月 1 日支医疗费 81130.40 元, 已在 (2009) 方民初字第 363 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处理。

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7 日,原告大中国人民解放军 768 医院支医疗费 760.30 元。200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0 年 1 月 3 日在方城县人民医院支医疗费 410.61 元。2010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人 民解放军 768 医院支西药费、治疗费 70 元。2009 年 12 月 4 日在南阳万兴东医药零售连 锁有限公司购买金田钛 33 元。2010 年 1 月 29 日在方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支出放射费 120 元。以上共计 1393.91 元。原告请求的其它医疗费 1885.6 元,未提供正规医疗费票据。原 告共住院 106 天。 原审认为, 被告高军战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豫 LA1812 号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 S103 公路 195 公里 870 米处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贺双双相撞,造成贺双双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高军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贺双双负次要 责任。因被告高军战所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被告大地保险公 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贺双双的赔偿责任。

超出责任责任限额 部分,由被告高军战承揽 80%的赔偿责任,被告纪拐村委出具担保书,应对被告高军战承 揽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原告贺双双对其各项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 20%的 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 1393.91 元有正规医疗票据证实,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其它医 疗费 1885.60 元未提供正规医疗费票据证实,被告对此有异议,故不予支持。原告虽为农 业户口,但自 2007 年以来一直在方城县城关镇居?⑸涎 В 娴牟屑才獬ソ鹩 Π ?009 年度 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 14372.56 元计算 20 年,以原告的伤残程度皮肤损伤构成伤残 九级,右下肢损伤构成伤残八级的赔偿系数 33% 计算为 14372.56 元× 20 年×33%= 94858.9 元。交通费原告请求 1446 元,酌情支持 1000 元。原告住院 106 天,原告未提供 2 人护理的证明, 护理费按每天 1 人计算, 护理费每天按 30 元计算为 30 元×106 天=3180 元。营养费每天 10 元计算为 10 元×106 天=106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 15 元计算为 15 元×106 天=1590 元。三次鉴定费共计 2550 元,原告支出 1550 元,原告因伤致残, 精神损失酌定 15000 元。

以上费用共计 119626.21 元。

原告贺双双作为豫 LA1812 号车辆 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益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在豫 LA1812 号车辆投保强 险责任限额内死亡伤残项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 110000 元为限,超过限额部分为 9626.21 元,被告高军战负担 80%为 7701 元,被告纪拐村委对 高军战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揽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学生,未成年人,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支 持。被告纪拐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享有的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贺双双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 110000 元。二、被告高军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原告贺双双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 7701 元,被告河南 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对该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 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046 元,由原告贺双双 负担 1462 元,被告高军战、河南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 2584 元。

大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系农村户口且在城镇没有收入 来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原审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高。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有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致被上 诉人两处伤残,支持 15000 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合法,所判 15000 元精神抚慰金实 难弥补被上诉人精神创伤。

原审被告高军战、纪拐村委未到庭答辩。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1、方城县城关镇翟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贺双 双全家六口人在翟庄辖区已租房居住五年。2、方城县城关镇第一初中证明一份,证实武会 连自 2005 年至今在其学校代课。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认为,翟庄村委证明一审未提供,不 属新证;学校证明仅证实贺双双母亲在校代课,不能证实被上诉人的户籍性质。上诉人未提 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贺双双的母亲为方城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代课教师,贺双 双随其一起生活。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贺双双户籍登记虽为农民,但其随母武会连自 2007 年至今一直 在方城县城关镇居住生活, 原审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另根 据两处伤残等级确定的伤残系数也无不当。

贺双双的伤情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原 审综合本案情况酌情支持其 15000 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综上,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 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77 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王 生 郭 林 慧 陈 德 林 二 O 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明

代表人高战业,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双双、原审被告高军战、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贺双双、高军战、河南省襄城 文档贡献者 百度法律是百度政策研究部创建的政策法律信... 文档数 浏览总量 总评分 评价文档: 暂无相关推荐文...

摘要: 孙世杰、李红强、贺双双、武会连、张万立、高军战、河南省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民委员会、高战业、答辩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与 {贺2X} 、 {高5X} 、 {委员会6}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招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查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贺双双、高军战、河南省襄城》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n5MDOEHQwvTEDc94.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招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查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贺双双、高军战、河南省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