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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固定资产丢失赔偿款,固定资产损坏赔偿表,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04 来源: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2、实验实训过程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不按规定要求违章操作而...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亚电《资产与设备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经公司董事 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企业《资产与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改善固定资产的保管条件,落实各项 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二)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四)在操作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 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二)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 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 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 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赔偿的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 用的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 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加重赔偿。

(三)损坏丢失设备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不足 5 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 50%~90%赔偿。

2、投入使用 5~10 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 20%-40%赔偿。

3、投入使用 10~20 年的设备,按公允价值的 10%~15%赔偿。

4、已使用 20 年以上的设备,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 10%。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公司组织专家鉴定 以确定赔偿金额。

第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

各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一般设备或 800 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的损失,由使用部门 填写报告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二) 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 8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不含贵重仪器设备) 的损失,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告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本部门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三)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设 备管理处,由公司领导组织调查。

第七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 由负责批准的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事故责任人及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 还,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所收赔偿费列入对口项目开支。对拖欠不交者,公司 财务处将从个人工资帐户直接扣缴。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来源: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2008-04-07...

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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