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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与朱贵明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247号

发布时间:2012-07-15 来源:

委托代理人车配良,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银安公司、樊慧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

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与朱贵明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 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 247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昆民三终字第 247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铁路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崇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安,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长,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贵明,男。

委托代理人聂绍伟,云南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贵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 人民法院(2006)五法民一初字第 46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 程中, 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朱贵明达成和解协议, 被上诉人朱贵明放弃对 一审判决申请执行等为由,于 2007 年 4 月 13 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 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负担 25 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杨章亮 陶 磊 余 锋 代理审判员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记 员 吴 帅

上诉人云南省铁路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贵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 五法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

摘要: 李崇仁、李安、王海长、朱贵明、聂绍伟、云南省铁路总公司、所地:昆明市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07)昆民三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5} . 住 {地址:0} ....

上诉人云南省铁路第一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 五法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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