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舆论监督案例_关于正确对待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的研究与探索

时间:2019-01-21 05:09:51 来源:QQ空间素材网 本文已影响 QQ空间素材网

  【摘 要】 舆论监督被看作是增强媒介权威的关键、揭露社会弊端的利器、正确决策的先导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动力。舆论监督的力量是通过整个社会舆论监督意识的梳理和监督机制的建设与健全得以最终实现的。为此,应该保护舆论监督,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提高监督层次,改进监督水平,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保障社会健康运行。
  【关键词】 媒体 舆论监督 研究与探索
  
  舆论监督越来越受到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成为新闻传媒在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是提高新闻宣传水平的“三大工程”。近几年,新闻界舆论监督工作的力度之大、水平之高、效果之好,影响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舆论监督在反对不正之风、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形成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
  但是目前舆论监督中也包括了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行司法和行政职责的现象,如检查劣质产品、调查恶性事故等。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将传媒监督和某种程度上媒体代行公共政治权力统称为“舆论监督”,因而扩大了舆论监督的外延。在正确对待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划清媒体与舆论监督失实同侵犯名誉权和诽谤罪的界限。
  一方面,我国舆论监督还很不充分;另一方面,告记者告媒体的现象又很多。这里固然有许多是需要新闻工作者改进的,但是更多的则是,因为上告者不熟悉舆论监督中的法律界限而提起的诉讼。因此,法院应该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举证不太足者不予立案,这样可使记者和媒体免于长时间地卷入诉讼,使新闻自由的空气逐渐浓厚起来,使舆论监督得以发展和提高。
  这里对当前新闻侵权诉讼作一下分类,我们可以看到最多的是失实,而侵害名誉权的比较少,能构成诽谤的极少。失实,从新闻工作者的职能来说就是过失,应该受到责备。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又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对于那些给当事者只造成微不足道的损害的失实,法院应不予受理。但是,新闻机构应当给予更正,或给予当事人答辩的机会。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指控,现在非常需要搞清何为名誉权。有家媒体不指名地批评一种不良现象,竟然有某县机关派人登门责难媒体侵害了他们的名誉,要求赔偿损失,这显然是不对的。媒体对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公务活动进行批评、发表评论,只要态度是诚恳的,纵有失实和不当,也不存在侵害名誉权或诽谤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发表更正或反批评。如果把媒体指责了某领导的官僚主义作风,批评了某机关的低效率,也当作侵害名誉权,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算彻底丧失了。美国有大量的新闻案例,却难以找到一起公务人员就其公务活动向别人提出诽谤指控而获胜诉的。道理很简单,人民完全有权对“公仆”们提出批评、质询、抱怨和责难,即使出现偏激,公务人员也没必要追究提意见者的法律责任。
  其次,高层次监督要发展,低层次监督要改进
  现在我国新闻侵权的诉讼较多,从好的一面来说,这种现状是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观念以及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但从不好的一面来说,有相当数量的诉讼是不该提起的,这说明许多人不适应舆论监督。当然确有一部分诉讼说明,新闻工作者缺乏法制常识,其工作不适应新闻法治的轨道。
  在我国,高层次的监督还没有发展起来,媒体批评对象往往是普通群众和低层公务员,所以低层次的监督倒很充分,这就使得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总是在批评低层次坏人坏事上做文章,往往下笔就涉及普通公民。按世界惯例,侵犯名誉权、被控诽谤的可能性就大得多。从近年来发生的新闻侵权诉讼案件来看,大多是在低层次的舆论监督中发生的。
  当然,低层次的舆论监督也是社会需要的,我们要继续进行下去,对其改进。过去媒体批评错了,有时发两三行字的更正就可以了,现在仅靠这点儿更正就不灵了,而是弄得不好就要对簿公堂。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习惯于机关办事,老是强调新闻的战斗作用,批坏人坏事毫不留情,这有好的一面,就是态度鲜明地站在社会正义一边。但同时往往因此喜欢搞媒介审判,在新闻作品中给被批判者用许多具有强烈恶感的名词,甚至用刑事犯罪的罪名下结论。
  媒介应避免新闻审判现象的发生,尽可能以事实说话,做到真实、全面、客观、公正。通过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使得舆论监督更稳妥一些,更主动一些。
  最后,对舆论监督要立足于保护。
  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用的一种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不可缺少的。实行舆论监督的基本宪法依据之一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里,这种言论、出版自由就表现为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是实施舆论监督的基本条件。但是要实现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为获其大利,就要不怕可能产生的小弊。社会和公众要想不为之付出任何一点代价是办不到的,尽管新闻活动严格地依法和依新闻职业道德进行时,可以大大减少这种代价。因为新闻活动讲究时效,许多报道都是“急就章”,还由于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司法调查、行政调查,完全没有强制力,是建立在被采访者自愿的基础上的,收集材料的难度更大一些。如果完全不考虑这些因素,要求新闻媒体做到没有任何出入,不出任何差错,不给任何人带来丝毫损害,就等于要取消舆论监督。这里并不是在为媒体出差错辩护,更不是说媒体造成对公民的损害也可以不负责任,而是说,文明社会中的成员,特别是身负民众责任的各级公务人员,对舆论监督要采取宽容的态度、保护的态度,一旦给自己造成微不足道的损害,要有更多的“雅量”,可以向新闻单位申述自己的意见,提出更正的要求,而不必轻易提出法律指控。一旦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公务人员)都能领会新闻自由高于轻微侵权的原则,我国的舆论监督乃至民主政治,就能提高到新的水平。
  总之,要开展舆论监督,就要解决公民和新闻工作者的知情权、议政权、批评权和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等问题,因此舆论监督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新闻界和社会各界都需要在这些问题上树立一些新的观念,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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