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与工作流程】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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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与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 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项目编号: 06015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管辖范围: 中央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的军工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等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申报条件: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由省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申报材料: 1、《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劳动情况年报》; 4、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工伤保险核基征缴科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 3、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审批; 7、登记、存档、录入基本信息; 8、向用人单位反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表》。
  承办部门: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承 办 人: 褚晓蓉
  办公地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楼西大厅
  联系电话: 0311-88616667
  地 址: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审 核 人: 崔景铎
  联系电话: 0311-88616667
  审批权限: 主管副局长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 河北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 面向企业、服务参保职工,严格按政策办事
  申诉途径: 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 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 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
  为进一步减轻全市用人单位社保负担,推进工伤事故预防,7月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全市调整2015年工伤保险费率,今后,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越好,工伤保险缴费越低。
  新政规定,本次全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分类进行:
  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已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调整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4%,二类行业为0.9%,三类行业为1.8%。以此为基准,按照统计期间内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核定其费率调整幅度。
  据介绍,所谓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统计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占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含统计期间支付给用人单位按月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不含工伤预防费用。本次郑州市统计期间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具体调整如下:支缴率小于等于5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0%,即,一类行业为0.2%,二类行业为0.45%,三类行业为0.9%。
  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支缴率大于100%的单位,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一类行业为0.48%,二类行业为1.08%,三类行业为2.16%。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基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多次参保且支缴率在50%以下的,按0.08%缴费。
  按照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累计欠工伤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有套取工伤保险基金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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