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的信用法制体系相对完善_推动法制建设先完善证券基本法

时间:2019-03-03 04:52:10 来源:QQ空间素材网 本文已影响 QQ空间素材网

  2010年12月,中国股市迎来20周年诞辰。在去年12月初上交所主办的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充分肯定资本市场大发展的同时也表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将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等5个方面人手,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过去的20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突飞猛进的20年,中国股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用20年的时间取得了国外一些资本市场200年都没有取得的辉煌成就。截至去年12月7日,沪深交易所已有上市公司2035家,累计融资金额3.7万亿元,股票总市值27万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到1.5亿户。
  中国股市的发展有目共睹,但中国股市的发展终究没有摆脱“圈钱市”的烙印,股市的发展甚至是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在过去的20年里,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比比皆是。尤其是发展到今天,新股的市场化发行更是演化成了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成为发行人赤裸裸的“固钱”行为,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明显被损害。正是出于“圈钱”的目的,以至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猖獗,甚至发展到如今胜景山河公司这种公开造假的地步。从这一起起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例中,人们不难发现这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缺失。因此,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很有必要。
  但如何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却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尚福林表示,要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动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等5个方面入手。但重中之重又在哪里?如果不分清轻重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拿,往往只能是事倍功半。
  那么,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关键在哪里?笔者以为在于基本法的完善。基本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而就资本市场而言,这个最高法律就是《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已有12年时间,期间仅做过两次修订,其中有一次是简单的调整,2005年修订比较大。但即便如此,修订后的证券法也已经超过5年,期间我国证券市场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从境外的实践看,证券法的修订一般都比较频繁,日本证券交易法自1948年颁布以来已进行过40多次修改,平均1年多就修订一次;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自1968年颁布执行也修订了16次,也是2年修订一次。因此,尽快对我国《证券法》进行修改,不仅具有迫切性,也是符合境外资本市场普遍做法的。
  当然,一部《证券法》要修改的内容有很多,但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三方面的内容是必须修改的。
  首先是证券上市条件中关于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规定务必要予以修改。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条款,修改为“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亿元的,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以上”。
  其次是完善退市制度。对于造假上市公司,一旦东窗事发,必须向投资者退资并退市,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就是加大各种经济处罚条款中的罚款力度。比如,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显然没有震慑力。可修改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不低于三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达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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